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蔡毅駿 代理人 陳中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4月1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1建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忠 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民國113.1.31新臺幣1,878,638元SD0000000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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