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劭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民法第188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94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