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強制險殘廢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 劉姿利 被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險殘廢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8樓;又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有原告提出之網頁資料可按(見本院卷第57、6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