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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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207號原告 陳俊君 現籍設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原告與被告 陳智遠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6年1月9日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及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52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