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546號聲請人程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炫樟 代理人 蕭莉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 蕭莉翊 」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蕭莉蓁」。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5年1月13日104年度除字第546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