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2號原告 張逢祥 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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