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王淑凌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軒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104年度救字第40號),於該案經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遭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駁回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黃子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