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 田安榛 被告 徐烟政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烟政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預納提解被告(現另案於桃園監獄執行)開庭之提解費用新臺幣4,20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