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聲請人 梁師安 即收養人聲請人 黃予潔 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符玉奉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違反此規定者,其收養無效,此觀民法第1075條、第1079條之4之規定即明。末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梁師安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黃予潔,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體格檢查表、財產歸屬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黃予潔(原名 張心雅 )之養父母為 黃建華 、符玉奉,嗣其養父母離婚後,養母符玉奉之再婚配偶則為聲請人梁師安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之記載在卷可按。可知聲請人黃予潔並未依法終止與養父黃建華間之收養關係,則其與養父黃建華間之收養關係仍未消滅。依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黃予潔自不得再為他人之養女。從而,本件收養具有收養無效之原因,應不予認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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