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正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正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正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新北地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1月、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判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案件以105年度聲字第4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3年6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065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5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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