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396號聲請人 潘思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潘福順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潘福順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14日死亡,因聲請人僅完成遺產稅申報,詳細遺產清冊尚待整理,實無法在規定之3個月期限陳報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