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上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89號原告A女被告 侯萬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98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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