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6號原告 蕭裕璋 被告 陳仕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17日合法送達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陳智暉
法官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云馨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