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債權人 郭素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子晏 即仕騰食品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仕騰食品屋請求之依據。(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觀之,僅有彭子晏於支票背面背書簽名,並無仕騰食品屋之印章,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撤回仕騰食品屋部分。)
二、債務人彭子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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