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英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英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連英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連英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4日晚上8時許│99年8月24日晚上7時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452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452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04號│99年度訴字第80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5日│99年11月5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804號│99年度訴字第804號││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6日│99年12月6日│├─┴─────┼───────────────┼───────────────┤││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334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334號。││附註│(編號1、2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編號1、2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定應│院以99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1日凌晨1時許│99年9月20日下午2時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57號│99年度訴字第95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957號│99年度訴字第95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24日│100年1月24日│├─┴─────┼───────────────┼───────────────┤││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8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8號。││附註│(編號3、4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編號3、4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定應│院以99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