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3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徐紘青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毒品等案件,分別處有期徒刑確定,爰依刑法第53條及51條第5款之規定,數罪或有二裁定以上,得依法聲請。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提出聲請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如認受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未合於前揭規定,為無理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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