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阮氏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 闕山益 於民國96年1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97年8月5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後債務人又於民國103年3月30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又於民國104年2月11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