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美惠
洪瑞嬪 邱麗琴 洪欣怡
樓 吳玉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哈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美惠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瑞嬪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麗琴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欣怡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玉齡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