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調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調解程式應表明
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405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未表明標的金額,亦未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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