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1年4月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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