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1年4月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