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附表~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昕隆電器有限公司侯│中國農民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叁拾叁萬貳仟捌佰│0000000││││順德│行││元│││├─┼─────────┼─────────┼───────────┼────────┼────────┼──┤│2│昕隆電器有限公司侯│中國農民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叁拾叁萬貳仟玖佰│0000000││││順德│行││叁拾叁元│││├─┼─────────┼─────────┼───────────┼────────┼────────┼──┤│3│昕隆電器有限公司侯│中國農民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陸仟玖佰捌拾叁元│0000000││││順德│行│││││├─┼─────────┼─────────┼───────────┼────────┼────────┼──┤│4│ 林榮芳 │台北縣板橋市農會│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貳萬肆仟玖佰玖拾│0000000│││││││肆元│││├─┼─────────┼─────────┼───────────┼────────┼────────┼──┤│5│林榮芳│台北縣板橋市農會│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柒萬柒仟陸佰伍拾│0000000│││││││叁元│││├─┼─────────┼─────────┼───────────┼────────┼────────┼──┤│6│真群電器有限公司江│台北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叁萬捌仟陸佰捌拾│0000000││││ 淑慧 │││玖元│││├─┼─────────┼─────────┼───────────┼────────┼────────┼──┤│7│真群電器有限公司江│台北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叁拾貳萬肆仟陸佰│0000000││││淑慧│││捌拾伍元│││├─┼─────────┼─────────┼───────────┼────────┼────────┼──┤│8│真群電器有限公司江│台北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叁拾貳萬肆仟陸佰│0000000││││淑慧│││捌拾伍元│││├─┼─────────┼─────────┼───────────┼────────┼────────┼──┤│9│真群電器有限公司江│台北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叁拾貳萬肆仟陸佰│0000000││││淑慧│││捌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