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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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原告AB000-A109321(姓名年籍地址詳卷)被告丁○○
戊○○丙○○
己○○甲○○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龍忠法官徐煥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