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65號原告 黃宥喆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被告 邱淑苑
黃子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系爭房地於105年10月至109年6月間出租與 晉元忠 時之租金約定係每月25,000元,然晉元忠每月僅匯款19,600元(105年11月匯入)及20,000元(自105年12月起至110年5月間)給 黃安全 ,則就其他未匯足之款項,係何原因,請具狀說明。言詞辯論當天亦將傳喚晉元忠作證。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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