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威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59,054元,自民國95年8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228,350元,及其中66,495元,自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緣債務人陳威勇於92年6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87,404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威勇│自民國95年8│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359,054元││月22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陳威勇│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66,495元││12月2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