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0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0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05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鐘麗雅 債務人 曾心瑩曾潔茹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南投縣○○鄉○○村○○0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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