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874號
原 告 張雪亮
被 告 林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戶籍謄本可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436第2項、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原告聲請移轉於
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