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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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陳婉貞 被告 紀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2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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