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宗裴選任辯護人黃銘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837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謝宗裴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關於「 謝宗斐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謝宗裴」,及於犯罪事實欄末補充「謝宗裴於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人,向警方自首接受裁判」,及證據清單編號3「驗斷書」應更正為「檢驗報告書」(見相驗卷第68-72頁),並於證據部分補充國立交通大學101年10月12日交大管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101年11月14日交大管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年12月19日交大管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以上見本院卷第59-61、83、104、124頁),及證人即承辦員警賴○○於本院之證述、被告謝宗裴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謝宗裴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等情,有證人賴○○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本院卷第83頁可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謝宗裴為大學畢業之男子,因駕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貿然超速行駛並通過路口,致被害人許○○騎乘機車煞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被害人許○○受有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後死亡,所侵害者係他人之生命法益,為個人法益中最重要者,對於被害人許○○之家庭乃至於國家社會之損失實已無從回復,所生危害重大,及被告犯後於本院101年11月5日辯論終結前均坦認犯行,嗣於101年11月15日始具狀爭執並未超速,經本院於102年1月21日再開辯論後審理時,表示不再爭執此部分而坦認全部犯行,尚知悔悟,然因雙方就賠償金額尚有差距而未能達成調解,及本件送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認被告謝宗裴於夜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超速行駛且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許○○於夜間駕駛重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復經本院送請國立交通大學鑑定,因認卷附監視錄影光碟係翻拍自播放中之螢幕而未能精確推算小客車肇事前之行駛速度,而未就被告於碰撞前有無超速行駛加以驗證外,其鑑定結果亦與上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之鑑定結果相符;及告訴人蔡○○於本院101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表示:「從頭到尾我們調解很多次,被告完全沒有誠意。發生事情的時候,我第一眼看到我太太是在醫院急診室,她已無呼吸、心跳,我到派出所去的時候,我只能跟派出所的警員說我太太何時出去、做什麼事情,回到家後我只能繼續辦我太太的後事,被告的父親是健康派出所警察之友會的小組長,我太太頭七時他有去上香,我給他三個選擇,一、他給我新台幣(下同)1千萬元,他跟我和解,二、我我給他1千萬元,他還給我太太,三、到法院一切依法處理,被告來到法院都表示他沒有財產、沒有錢,我只能得到2、3秒的錄影帶比對,我看到我太太的摩托車尚未離開斑馬線,她就已經煞車了,還遭被告撞,我太太最後一眼還看著被告,當時被告的車子是壓在雙黃線上,被告完全是逆向的,撞擊後突然往右,我太太被撞整個彈高、摔落地上,被告當時並沒有下車,直接開走,是因為對面有人在辦喪事,有人將他攔下來,被告沒有人性,這是我最不滿的,我看了影帶哭了二個月,現場圖通通都沒有劃到這樣的情形,現場圖只有寫移置二字,但是我拿出的東西並無造假,包含車速、行進方向、向量的標準,我都有提出,經過交通大學鑑定後,更可以證明我所提出的東西都沒有造假,被告是個體育資優生,他的反應速度比我們好,當時那個十字路口超清晰並沒有障礙物,為何被告會逆向,表示他有看到我太太,被告的煞車燈有亮,但是沒有完全踩煞車,這個行車路線是在被告的計畫中,否則到十字路口不會逆向開,被告的煞車燈有亮,為何沒有將煞車踩死,被告只是輕微踩煞車,被告可以往左偏,卻是直行,就是這個致命的偏向導致我太太枉死,沒有錢、沒有財產的人,有哪個人可以開Porsche,就是富二代,一個人命、一個家庭破碎,比那台車子還不如,被告完全沒有悔過的意思,從警局的筆錄就可以看出來,被告有自首嗎?119的電話是他打的嗎?他連下車都沒有,有何勇氣去自首,最後一直強調沒有越線,但是事實上他完全逆向,被告從頭到尾一直騙人,我太太已經死了,死無對證,任他可以講對他有利的事情,我太太頭七那天他如何講的,他並沒有做到,被告的律師有來勸諭和解,但是聽在家屬的心裡做何感想,我說要調解我可以,但是請對方派出可以決定這件事情的人出來,不要再說被告沒有錢,在法律上被告沒錢、沒財產,卻可以換這麼好的裝備,去向他的朋友炫耀,我高中同學與他們有關連,也是姓謝,有錢人錦衣裕食,出入名車,他撞死我老婆,我的人生破碎,我已經沒有了,我現在只是活死人,等到我小孩長大我就無牽無掛,我今日所以來開庭,就是要被告給我一個交代,被告的Porsche價值多少,我太太的命呢?我岳母哭到沒有眼淚,被告撞到人以後將車子開走,我不能原諒這種沒有人性的行為,若是當時沒有那些人在那邊辦喪事,他說不定就逃走了,我去現場量圖的時候喪家還來關切,他有打119嗎?筆錄說謊,被告也說謊,他在我太太靈前答應賠償1千萬元,現在有做到嗎,我一個人要養三個小孩,一個學期要繳十幾萬元的學費,我太太留下的財產我都分給小孩,我沒有什東西可以讓我留戀了,我太太已經走了,我沒有什麼可以牽掛的,為何他們一而再、再而三的用這種言詞來刺激我,我要堅持被告這種作為有肇逃的嫌疑,雖然我太太是肇事次因,但是她沒有錯,她沒有超過限速,被告雖然沒有錢,但是他家裡有錢,他們希望我拿錢,換取他沒有事,現在我要出去我小孩都交代我要騎慢一點,我晚回家,他們一定留一個人等我,我小孩一個要考大學、一個要考高中,我太太只是出去印個成績單,被告開進口車耍帥,我太太最後一眼不是看我,是看被告,我想請法院從重量刑,請鈞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我多少我不在乎,我要將被告東西當庭還給被告(告訴人當庭交還被告 奠儀 ),我不願意收。」、於101年11月5日審理時表示:「我不了解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但是被告的筆錄都是避重就輕且強調他沒有跨越雙黃線,被告從頭到尾都是在騙,被告破壞刑案現場,且被害人已經死亡了,他怎麼可以破壞現場?在監視器的畫面可以看出被告的第三煞車燈已經亮起,被告為何還不停車?我無法原諒被告,請從重量刑,讓被告入監好好反省」、於102年1月21日審理時表示:「從頭到尾被告並沒有任何真心想認罪的心,被告說白色的貨車,在第二天檢察官驗屍時他有提到,後來他才承認他有壓到雙黃線,且刮地痕是在路中間,被告有跨越雙黃線逆向,東西向的車不可能有南北向的動能,機車受到碰撞後機車有撞到路邊違規停車的賓士車所以才停下來,交大是根據我提供的資料才算出二車碰撞後的車速,所以被告的車速不可能僅有鑑定意見上的車速,在路口監視器可以看出被告早就看到我太太了,被告家是望族,被告迄今尚不認罪,肇事路口是福田三街,被告車速八十幾,將該路當作高速公路,被告的車是跑車安全性高,撞到人以後還沒有停車,跑了四十幾公尺,我無法接受被告辯稱他自首,警察到場後被告所說的都是假的,都是我慢慢的一條條的調查之後被告才要承認,我只能用草菅人命形容被告,被告只有在進入法庭在法官的面前才有誠意,出了法庭以後就不相干了,連一通電話都沒有,我的岳父母、小孩到現在都還在受苦,我不敢回我老婆的娘家,我岳母一看到我就一直流眼淚,被告還有呼吸,我太太已經沒有呼吸了,我以為上次已經開庭完就等判決書,我到法院問才說還要再開庭,若不是有這些調查證據的資料被告會承認嗎,我覺得被告沒有承認,請鈞院從重量刑,讓被告在監反省。被告說他的左輪靠近雙黃線,但是監視器照到右輪已經壓在雙黃線上,左輪跟右輪差很多,被害人已經死亡了,被告說有誠意和解,但是我怕我說我不要和解法官會有誤會,所以我說請你們派一個可以決定事情的人跟我說,我不要再跟被告說,我看到被告我就傷心,我的小孩說今天要開庭,我問他們要不要一起來,他們說不要,我一年只賺60幾萬元,要養三個小孩,只剩我一個人養三個小孩,我要討回公道,被告是望族一談和解只會說沒有錢,我不知道被告有沒有誠意,被告所認識的朋友我也認識,被告是沒有找有決定權的人出來談,我沒有說不跟被告和解,我只要求找一個有決定權的人跟我說,從第一次開庭到現在只是說有準備300萬元的本票,有誠意談和解」;被告謝宗裴則於本院及具狀表示:「發生車禍的時候,我有知道我右車頭撞到人,所以我往左邊停,將車停下,我下車時我沒有戴手機,我請喪家幫我打電話,我手握著被害人,車子是警察量完現場後,我弟弟將車子開走,我在靈堂所講的話,我弟弟、妹妹有在場,條件是告訴人開給我,我從頭到尾都在哭,我只是一直點頭,隔天我有去找告訴人說我沒有能力籌到1千萬元,但告訴人說看到我就想到他太太,告訴人並跟我說雖然你堂哥是我同學,但不需要找任何人來跟我談,我不知道怎麼做,才能換取告訴人的原諒」、「可能告訴人誤會現場的情況,撞擊之後我雖然踩煞車,我確定我撞到人且是在右手邊,所以我就逆向靠左開,將車子停在左手邊,因為我擔心往右開會再次壓到被害人,我有與另外一個路人一起對被害人施行人工呼吸,我的手一直握著被害人的手,我的車輛在還沒有進入路口時,我的左輪是壓在雙黃線上,因為右邊有一台白色的小貨車佔用車道,但是他在車禍發生後就自行開走,我們在幫被害人急救時,他還差一點撞到我們,是一旁的喪家幫我們指揮,監視錄影帶也可以證實這個情形,我認為告訴人可能對當下有所誤會」、「被告自始至終都希望能跟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預先籌措賠償金額。在警察通知被告可以將車子牽回的時候,被告為籌措賠償金額,隨即將該車輛賣掉約100萬,其他金額分別跟家人、朋友借錢,籌措了現金300萬元,加上保險的160萬,共460萬,希望至少能先給被害人家屬一個基本上的賠償,可是被害人家屬監持要1千萬元,被告無力負擔,所以一直無法達成共識。我知道我做錯事情,想要盡力去彌補過錯,因為本身能力不足無法達成被害人家屬的要求」、「因為之前有找地方的人士去找告訴人談,但是告訴人要求賠償1千萬元,也告訴人要求我不要打電話、不要找人去談,每次去調解時告訴人說要照法院的判決,我只能遵照告訴人的意思,我也不能多做什麼事情,至於提到白色貨車在中山醫院檢察官有問我,我有跟檢察官說警察也有這個錄影帶,確實有這台貨車,檢察官說主要原因是我沒有注意路口,所以我就沒有再爭辯,檢察官問我對車禍是否認罪,我說我認罪,因為確實是我造成車禍。告訴人說的是撞擊的瞬間我右輪靠近雙黃線,但是我說的是還沒有進入路口之前我的左輪是靠近雙黃線,我是看到被害人要閃避,我才會往左邊閃,撞擊瞬間我確實是逆向,我知道撞擊點是在右邊,我只好逆向停在左邊」,及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表示:「被告於車禍發生自始至終都有承認犯行,沒有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之情或有何狡辯,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雖然被害人家屬認為被告肇事後沒有下車,應該是有所誤解,被告請別人幫他報警,也有符合自首的條件,另本案發生在路口被告的車子在進入路口前就已經有往左偏,當時他的右邊有一台貨車,必須要閃避貨車,所以有往左的情形,被害人家屬提供的畫面,當時有一台貨車停在那邊,那是喪家的貨車,車禍發生後,就已經開走了,被害人是因為那台廂型車停在那邊,無法看到被告,被告也沒有看到被害人,且被告的休旅車在三角窗的位置也有死角,被告並沒有看到被害人,對照錄影帶有一台廂型車停在那邊就可以知道,雙方都沒有看到對方,被告只是開中古的Porsche,後來也將那台車子賣掉籌措賠償金,被害人家屬在調解的時候讓民事庭的法官判賠多少就多少,或許被告準備的460萬元無法彌補被害人家屬的傷痛,還是希望鈞陪可以審酌相關情形,給予被告從輕量刑」、「被告願給付被害人家屬至少460萬元,依被害人家屬可能覺得過少,但至少可以補償八、九成的賠償,被害人雖然希望讓民事庭法官精算賠償金額,但是被告知道至少460萬元先賠償告訴人,若民事判出來需要賠償更多錢,被告也不會逃避責任,被告就本車禍案他是主過失但是被害人也有次過失,請予被告較輕的刑責,以利被告自新」等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沙小雯、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6837號被告謝宗斐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黃銘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宗斐於民國100年3月20日22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街,由光明路往樹義二街方向行駛,○○○區○○路與福田三街無號誌交岔路口,當時之天候、路況皆良好,其原應注意汽車行進中之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又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再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留意前方及交岔路口車輛之動態,而貿然超速行駛並通過路口,迨見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樹義一街往復興路方向行駛,欲煞避已嫌不及,其自小客車右前車頭碰撞機車左前車頭,致機車倒地,許○○受有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後死亡。
二、案經本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謝宗斐於本署偵查中│被告坦承經過路口時,並無│││之供述│車輛或其他障礙物擋住其視││││線,惟否認未減速通過路口││││。│├──┼───────────┼────────────┤│2│證人即告訴人蔡○○之指│全部犯罪事實。│││證││├──┼───────────┼────────────┤│3│臺中市○○○○○道路交│全部犯罪事實。│││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附現場圖、現場照││││片多張、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等││├──┼───────────┼────────────┤│4│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證明被告謝宗斐於夜間駕駛│││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及臺灣│自小客車,行經無號誌交岔│││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路口,超速行駛且左方車未│││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各1份│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被害人許○○於夜間││││騎乘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謝宗斐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檢察官郭靜文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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