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45號聲請人 林範尊 (即 林英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4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受款人││││││(新臺幣)││├──┼───┼──────┼───┼─────┼───┤│001│ 張紹明 │102年9月10日│未載│400,000元│林英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