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