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命具保,而由具保人甲○○繳納指定保證金額現金新臺幣3萬元後獲釋,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勇如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