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能因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更正為民國「100年11月11日零時40分許為警查獲後至10
0年11月13日為警採尿前間之某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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