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42),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因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七八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0六八號),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