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870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双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6元,其就前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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