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家他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他字第44號聲請人 林東慶 相對人 林東楠
林素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定有明文,且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10萬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加徵10分之1。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亦為家事事件法第第30條第4項所明定。再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明定之。而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114條第1項規定職權所為之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問題2、3討論結果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30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聲請人起訴之聲明實際上係就被繼承人 林金富 之遺產按其應繼分3分之1比例予以分割,而上開事件經本院10
6年度家訴字第9號事件審理後,移付調解,經本院以106年度家移調字第13號調解成立,並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業據本院職權調取106年度家移調字第13號卷宗核閱無訛。
復查,本件請求係屬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按其應繼分比例,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參酌附表所示被繼承人遺產價額為9,895,511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98,5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3,670元,依調解成立內容應各自負擔,,故聲請人應負擔之裁判費為11,223元(計算式:33,670×1/3=11,223,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附表:被繼承人林金富遺產內容及分割方法┌──┬─────────┬───────┬──────┐│編號│被繼承人林金富之遺│核定價額或金額│分割方法│││產│(新臺幣/元)││├──┼─────────┼───────┼──────┤│1│屏東縣屏東市檳榔腳│5,200,000││││段二小段1106-5地號│(估價之最低底││││土地及其上同段864│價)││││建物建物│││├──┼─────────┼───────┤││2│屏東縣屏東市○○段│3,048,132││││537地號土地│(未實際估價,│按應繼分比例││││以公告現值核算│三分之一分割││││)││├──┼─────────┼───────┤││3│未保存登記建物(門│0││││牌為屏東縣屏東市林│││││內巷17號)│││├──┼─────────┼───────┤││4│車牌0000-00自用小│270,000││││客車│││├──┼─────────┼───────┤││5│車牌000-000重型機│12,000││││車│││├──┼─────────┼───────┤││6│現金│1,365,379│││││││├──┴─────────┴───────┴──────┤│一、遺產價額總計:9,895,511元││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3,298,504元││(計算式:9,895,511×1/3=3,298,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