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31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1316號欠繳租金(新臺幣)違約金起訖日違約金計算1,566元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5,但逾期2日以內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0;逾期繳納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5,以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1,566元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1,566元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1,566元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1,566元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1,692元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1,692元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1,692元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合計12,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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