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調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調字第1096號聲請人 蘇玉宗 即上豪石材加工廠相對人金利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保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給付新台幣(下同)49,350元之貨款ㄧ情。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設立地址為苗栗縣苗栗市陽明130號4樓之15,有公司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