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張宇讚 代理人 張啟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蒲張問公宗祠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蒲張問公宗祠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之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蒲張問公宗祠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因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業經民國107年1月10日提交董監事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該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擬製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1、20、23條核屬董事會召集決議之方法,第19條、第19條之1核屬財團財產之管理辦法,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6、17、21、22、25條所示,僅係為文字之修正,而第5、6條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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