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42號原告 李冠儀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應補正裁決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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