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967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侵易字第三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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