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甲○○被告美商健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