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許彩仙代 理人 張恩鴻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35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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