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126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俞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9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俞仰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至7行「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指認編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刪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俞仰在本院之自白」,並檢察官聲請沒收部分,因被告業已與告訴人甲○○以新臺幣1萬元和解,堪認金額業已高於車燈1個,故認予以沒收應有過苛之情形,不予宣告沒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916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陳俞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下午2時1
5分許,在嘉義市立棒球場機車停車格,見甲○○(95年2月生,於本件案發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後段所稱少年,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均詳卷內資料,無證據證明陳俞仰知悉犯罪對象為少年)所有的1輛腳踏車(含3個車燈,價值新臺幣【下同】7,145元),停放在該處,未上鎖且無人看守,陳俞仰見有機可趁,徒手竊取上開1輛腳踏車(含3個車燈)。得手後,供代步之用,騎到位在嘉義市○區○○路00號的大園道大樓前,並拔下3個車燈,再於同日晚間10時59分許,將自己所有的大鎖鎖上上開1輛腳踏車。
嗣甲○○發現失竊而報警,警察調取監視錄影,並向大園道大樓的管理員 王槐銘 查證,循線查獲,並扣押上開1輛腳踏車及2個車燈。
證據並所犯法條被告陳俞仰堅決否認涉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伊到公園運動
,突然想到居所在煮東西,火沒關,急著返回居所,就騎走系爭腳踏車,伊打算過幾天把車騎回去放好,伊擔心腳踏車被竊走,才上鎖,伊拆下2個車燈等語。惟查,上開事實,據被害人甲○○指述明確,且與證人王槐銘所述情節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指認編號真實姓名對照表、監視錄影之翻拍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保管物品領回收據、警察之採證照片、110報案紀錄單、監視錄影之電子檔(光碟)等附卷可稽。另外,檢視上開監視錄影之電子檔(光碟),被告原本沒有路過系爭腳踏車停放的位置,反而繞遠路折返而騎走系爭腳踏車,實在難以令一般人相信是出於貪一時之便。再者,經調取網路路線圖,竊盜案發位置,步行到大園道大樓,只要6分鐘,有上開路線圖在卷足憑,為了6分鐘的步行路程而折返再竊取腳踏車,花更多的時間,騎到目的地,實在違悖社會常情。甚至,被告只為了關爐火,居然於返回居所處理完畢後,不立即歸還贓物,明顯足以證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主觀構成要件。並且,被告事後還拔下3個車燈,顯然出於處分贓物的意思。況且,被告所辯於午餐後的下午2時15分許,居所還在用爐火煮食物,實在違反正常人的生活起居習慣。退而言之,正常人於午餐後的下午2時許,到公園運動的可能性也甚低。
被告之上開辯解,與事實相悖,不可採信,其犯嫌足以認定。被告陳俞仰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拔下的1個車燈,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押,然並無事證足以認定已經滅失,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押的1輛腳踏車、2個車燈,屬贓物且歸還被害人甲○○,請無庸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