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被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其所購買之車輛品質有瑕疵而造成損害之消費爭議事件而涉訟。惟查,本件原告所主張車輛有暴衝等瑕疵之發生地點係在板橋遠東百貨公司之地下停車場,另外有2位被告之公司地址均係設在於台北市,均非在本院轄區內,且兩造於本院調解程序中,亦合意將本件由臺灣臺北地方管轄,並請求將本件移轉至上開法院管轄,此有本院98年度桃調字第10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8年8月21日之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是本件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聲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郭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