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錦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83號、107年度執字第4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錦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錦福因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謝錦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3、6、13、15係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編號4、5、7至12、14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具狀向聲請人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可佐,而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及犯罪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
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是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上午9時許103年7月6日上午5時35分許103年9月12日凌晨3時8分起至同日凌晨4時4分間某時許103年9月底或10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1月19日止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4710號103年度偵字第20015號103年度偵字第24453號、104年度偵字第52號、第4530號、第4759號、第7599號103年度偵字第24453號、104年度偵字第52號、第4530號、第4759號、第75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上字第7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4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406號判決日期104年7月3日104年10月6日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上字第7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4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406號確定日期104年7月28日104年10月6日105年3月17日105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否備註編號1至13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編號5678罪名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民國)104年1月5日下午2時10分許104年1月5日下午2時10分許103年6月11日下午3時53分許103年9月5日某時許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832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832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2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5年10月5日105年10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確定日期105年9月27日105年9月27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否備註編號1至13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編號9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民國)103年9月8日某時許103年9月21日某時許103年9月22日某時許103年9月23日某時許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2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2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2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5日105年10月5日105年10月5日105年10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確定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13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藥事法竊盜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某時許103年9月23日下午2時許104年4月24日下午1時37分許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2號104年度偵字第227號、第15886號106年度偵字第257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104年度易字第99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46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5日106年4月10日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104年度易字第99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46號確定日期105年10月25日106年5月9日107年5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是備註編號1至13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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