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106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原告0000-000000被告 張仕平 輔佐人即被告之女 張明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0號、106年度易字第54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16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蘇品蓁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