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OVANVU(中文譯名:武文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本案案由記載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公共危險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本案案由所記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顯係「公共危險案件」之誤載,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裁定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