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8號原告 蘇麗娟 被告 蘇水木
蘇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6,661元【計算式:28,660元(111年土地公告現值)×597.23平方公尺(654地號土地面積)×1/3(原告應有部分)+29,800元(111年土地公告現值)×4.12平方公尺(661地號土地面積)×1/3(原告應有部分)+29,800元(111年土地公告現值)×0.02平方公尺(663地號土地面積)×1/3(原告應有部分)=5,746,6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