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羅百村 被告 羅雅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返還嘉義市○○段○○○○○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280平方公尺。又1248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7,847元。以此計算土地之價額為4,997,160元(17,847280)。原告雖另請求被告給付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A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故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以土地之價額計之為4,997,1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