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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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冠威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淑卿 上列原告對被告 李靜 即 李成豐 之繼承人、 李泰霖 即李成豐之繼承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陸清敏